
“法官你好,我現在馬上還錢,希望能撤掉我的懸賞公告。”近日,金臺區人民法院執行法官接到被執行人王某的電話,稱其愿意履行還款義務。
原來,2021年,家住金臺區的王某以做生意資金周轉為由找張某借款五萬余元,約定還款期限滿后,王某卻百般拖延拒不還款,期間,張某多次向其討要未果。2023年4月,張某將王某起訴至金臺區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判決王某限期償還借款,但遭到對方拒絕,今年2月,張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案件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用盡各種調查手段,均未查到被執行人王某名下可供本案執行的財產或線索。當法官依法傳喚王某到法院接受詢問時,對方以在外打工為由拒不到庭。根據張某申請,法院在微信公眾號、微博等互聯網平臺發出執行懸賞公告,對提供王某行蹤及財產線索的知情人按執行回款的百分之十予以懸賞。公告發出不到一周時間,被執行人王某迫于社會輿論壓力,主動聯系法官履行還款義務,隨后通過手機將欠款轉至張某的銀行賬戶,這場案件得以順利結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書面申請發布懸賞公告查找可供執行的財產。
當被執行人故意“失聯”逃避債務,申請執行人無法找到其行蹤,此時,向法院申請發布懸賞公告,不失為一種維護權利的途徑。在此,也向廣大群眾呼吁,如發現懸賞公告上出現的被執行人,盡快聯系法院,積極提供線索,共同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編輯:賀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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