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曰:“先王作樂崇德,殷薦上帝以配祖考。”“作樂”的藝術價值與“崇德”的道德價值在先秦儒家思想中體現(xiàn)出一種合而不同的表象。樂的藝術性和規(guī)范化作為儒者的修養(yǎng)和教化在道德完成和人格實現(xiàn)的最高旨趣中趨于統(tǒng)一。先秦儒家“作樂”和“崇德”之間有層次分明的三重契合。“作樂”與“崇德”兩者之間的張力使先秦儒家具備了獨特的藝術倫理境域,這種張力落實在人生上又可作為工夫入路豐滿個體的實踐。真正的藝術在東方,徐復觀詮釋為“作樂”的藝術境界與“崇德”的精神狀態(tài)合二為一。
一、“作樂”與“崇德”的歷史淵源
“作樂”何以“崇德”?先秦儒家可以把“作樂”和“崇德”放在一起講的一個先決條件,在于其音樂在藝術性和規(guī)范化兩者之間可以很好地統(tǒng)一起來。音樂天生具有感動人的力量,這是其藝術性的表達。禮樂教化有嚴格的典章制度,這是音樂規(guī)范化的表達。雖然是“言禮不離樂,言樂不離禮”,然而,“樂”卻早于“禮”而教化于民,更早的時候是“言樂不離德”。音樂的規(guī)范化表達一開始并不是“禮樂”,而是“德樂”,按歷史時間順序,先是有“樂”與“德”并稱,后來才有“樂”與“禮”并稱。
先秦儒家音樂最早可追溯到堯舜時代。神農(nóng)作琴,舜改制五弦,歌南風以教理天下之孝。夔始作樂,以賞諸侯。神農(nóng)作琴或是追求音樂最高的藝術性,舜“歌南風”顯然已轉(zhuǎn)至追求音樂藝術性背后的道德價值,再到夔受命作樂開始系統(tǒng)地闡發(fā)音樂的教化功能。此時的音樂,無論從形式上還是內(nèi)涵上都有了相對規(guī)范化的特質(zhì)。《尚書·舜典》載:“夔,命汝典樂,教胄子,直而溫,寬而栗,……八音克諧,無相奪倫,神人以和。”《周禮》云:“以樂德教國子中、和、祗、庸、孝、友。”這為后來孔子“曠千載而一遇、作萬古之標程”,統(tǒng)“音樂”于道德、藝術的窮極之地提供范例。音樂承擔起人文價值關懷,貼近生命本源。這一轉(zhuǎn)向的結(jié)果是:儒家音樂上可通達于天,與天地萬物并行同流,下可著力于人,于日用倫常、現(xiàn)世人生中描繪生命精神。
二、“作樂”與“崇德”的三重契合
“作樂”與“崇德”之間存在三重契合。“樂”與“德”并非等同,而是在“窮其究極”處融合為一。
首先,道是天道,亦是人道,樂合于道為音樂確立了根基與歸宿。儒家音樂之道在于快樂,即心性舒暢。音樂與人格相應,所謂“君子須臾不離樂”(《公羊傳》),樂合于道才有人格實現(xiàn)及圓滿的可能。君子節(jié)其所欲,樂而不惑;小人從欲失道,不得其樂。隨著人格的融入,時代精神為之開顯。舜之《韶》樂盡善盡美,武王之《武》樂未盡善矣。不同時代的音樂體現(xiàn)了不同的社會訴求,書寫了不同的時代精神。
其次,樂合于中是“作樂”與“崇德”的第二重契合。合于“中”的稱之為“雅樂”。不合的稱為“淫樂”或“新樂”,以“鄭聲”為代表。“鄭聲”有違于“中”,會帶來危害,“雅樂”則與之相反。孔子適齊,聞《韶》欽羨舜之德性而三月不知肉味(《論語》)。季札適魯,觀《韶》慨嘆“德至矣哉!大矣,如天之無不幬也,如地之無不載也!”(《左傳》)。顯然,合于中的音樂在藝術審美上和道德評價上得到雙重肯定,“作樂”的藝術性不能脫離“崇德”的道德規(guī)定性。
最后,樂合于和是“作樂”與“崇德”在最高境界處的相互吻合。“和”所含的意味是各種異質(zhì)的東西的諧和統(tǒng)一。“樂”與“仁”的共同點在于“和”,也會通于“和”,道德充實了藝術的內(nèi)容,藝術助長安定了道德的力量。先王理政必求心和、樂和、政和、德和。《左傳》載晏嬰語:“先王之濟五味、和五聲也,以平其心、成其政也。六律相成、清濁相濟,君子聽之,心平、德和。”晏子此論恰揭示出“作樂”與“崇德”乃至“理政”合于“和”的一種建構。“音和”與“德和”的雙重訴求意味著先秦儒家“作樂”與“崇德”在最高旨趣上的契合。
三、“作樂”與“崇德”的“合而不同”及其意義
“作樂”與“崇德”的融合絕不意味著兩者等同,這是一種“合而不同”的關系。“樂”的局限性令其難以普及,“作樂”不僅需要德性還需要天賦以及技術理論,這也是“古樂”不易傳世的原因。反觀“德”具有普適性,但很難以形象化的方式傳達其價值理念。先秦儒家“作樂”與“崇德”融合的意義在于以一種優(yōu)越的方式展開禮樂教化、提升心性修養(yǎng),這是典型的“中國式”智慧。
“作樂”與“崇德”契合的社會意義在于禮樂教化。孔子以詩書禮樂教,而且用于樂教多于樂政。在《論語》中,孔子對弟子的教化是一種藝術的、演繹的方式。至于荀子,幾乎將樂全面定位為政治教化的工具,提出“志清”與“窮本”說(《荀子·樂論》),主張先養(yǎng)后教。禮樂教化之重,不在具體的準則條令,而是完成人格建立的內(nèi)在驅(qū)動力。出于這種契合,先秦儒家的教化是“在場”的,是“情景式”的。
“作樂”與“崇德”契合的修養(yǎng)意義在于“致樂以治心”。“禮樂不可斯須去身,致樂以治心,則易、直、子、諒之心油然生矣。”(《禮記·樂記》)“易”是和易,“直”是正直,“子”是慈祥,“諒”是誠信。易、直、子、諒不是一種道德節(jié)目,而是一種道德情緒,是生命力的自身要求。音樂直接從心里發(fā)出,不需要借助外物,從極深的生命根源,向生命逐漸與客觀接觸的層次流出,使生命得到充實。此時的人生由音樂而藝術化,同時也由音樂而道德化,這便是“致樂以治心”的真正意義。人順著這種方式活動,不僅是“為人生而藝術”,更是“為藝術而人生”。(作者鄭毅,系西北政法大學講師,原文發(fā)表于《寶雞文理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8第5期)
(來源:“學習強國”寶雞學習平臺)
編輯:陳云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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